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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4月07日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專有名詞定義如下:
          一、原水:指未經淨化處理之水。
          二、淨水處理設備:指為淨化處理原水使其適於飲用所設置具備加藥、混凝、沈澱、過濾、
              消毒功能或其他高級處理之設備。
          三、原水前處理設備:指為減輕淨水處理設備處理負擔,於原水進入淨水處理設備前先行處
              理所設置之設備。

第三條  水源水質檢驗之採樣地點如下:
          一、自來水水源:於供水單位取水後進入淨水場內之淨水處理設備前之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
              之適當地點採樣;取水後先經原水前處理設備處理後再進入淨水處理設備者,亦同;無
              原水前處理設備或淨水處理設備者,應於供水單位取水後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
              點採樣。
          二、簡易自來水或社區自設公共給水水源:於管理單位取水後進入淨水處理設備前之足以代
              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取水後先經原水前處理設備處理後再進入淨水處理設備
              者,亦同;無原水前處理設備或淨水處理設備者,應於管理單位取水後足以代表該水源
              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
          三、包裝水水源:於包裝水業者取水後未經以任何設備或方式輸送或裝載進入工廠生產前之
              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
          四、盛裝水水源:於盛裝水業者取水後未進入淨水處理設備或貯水設備前,或尚未以管線、
              載水車或其他容器、設備輸送、盛裝或裝載之前採樣。
          五、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水源:於水源進入該設備前之適當地點採樣,無適當地
              點採樣時,應於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其他出水口處採樣。
          前項採樣地點由供水單位、管理單位或包裝水、盛裝水業者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第四條  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造成自來水、簡易自來水及社區自設公共給水水源水質惡化時,供
      水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事實發生後,立即採取應變措施,並於四十八小時內報請台湾主管機關核
      准,於核准期間內得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第五條    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自來水及簡易自來水之飲用水水源者,其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項    目

最大限值

單    位


 1.大腸桿菌群密度

二○、○○○(具備

消毒單元者)

五○(未具備消毒單

元者)

MPN/一○○毫升或

CFU/一○○毫升

 2.氨氮(以NH3-N表示)

一

毫克/公升

 3.化學需氧量(以COD表示)

二五

毫克/公升

 4.總有機碳(以TOC表示)

四

毫克/公升

 5.砷(以As表示)

○‧○五

毫克/公升

 6.鉛(以Pb表示)

○‧○五

毫克/公升

 7.鎘(以Cd表示)

○‧○一

毫克/公升

 8.鉻(以Cr表示)

○‧○五

毫克/公升

 9.汞(以Hg表示)

○‧○○二

毫克/公升

10.硒(以Se表示)

○‧○五

毫克/公升

第六條    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包裝水、盛裝水及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
      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之飲用水水源者,其單一水樣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項    目

最大限值

單    位

 1.大腸桿菌群密度

六(作為盛裝水水源及公私場所供公眾
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水源者)

五○(作為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包裝水
之水源者)

MPN/一○○毫升或

CFU/一○○毫升

 2.濁度

四

NTU單位

 3.色度

十五

鉑鈷單位

 4.臭度

三

初嗅數

 5.鉛(以Pb表示)

○‧○五

毫克/公升

 6.鉻(以Cr表示)

○‧○五

毫克/公升

 7.鎘(以Cd表示)

○‧○○五

毫克/公升

 8.鋇(以Ba表示)

二‧○

毫克/公升

 9.銻(以Sb表示)

○‧○一

毫克/公升

10.鎳(以Ni表示)

○‧一

毫克/公升

11.銀(以Ag表示)

○‧○五

毫克/公升

12.鐵(以Fe表示)

○‧三

毫克/公升

13.錳(以Mn表示)

○‧○五

毫克/公升

14.銅(以Cu表示)

一‧○

毫克/公升

15.鋅(以Zn表示)

五‧○

毫克/公升

16.硒(以Se表示)

○‧○一

毫克/公升

17.砷(以As表示)

○‧○五

毫克/公升

18.汞(以Hg表示)

○‧○○二

毫克/公升

19.氰鹽(以CN-表示)

○‧○五

毫克/公升

20.氟鹽(以F-表示)

○‧八

毫克/公升

21.硝酸鹽氮(以NO-3-N表示)

一○‧○

毫克/公升

22.亞硝酸鹽氮(以NO-2-N表示)

○‧一

毫克/公升

23.氨氮(以NH3-N表示)

○‧一

毫克/公升

24.氯鹽(以Cl-表示)

二五○

毫克/公升

25.硫酸鹽(以SO2-4表示)

二五○

毫克/公升

26.酚類(以酚表示)

○‧○○一

毫克/公升

27.總溶解固體量

五○○

毫克/公升

28.陰離子界面活性劑(以MBAS表示)

○‧五

毫克/公升

29.總三鹵甲烷

○‧一

毫克/公升

30.三氯乙烯

○‧○○五

毫克/公升

31.四氯化碳

○‧○○五

毫克/公升

32.1,1,1-三氯乙烷

○‧二

毫克/公升

33.1,2-二氯乙烷

○‧○○五

毫克/公升

34.氯乙烯

○‧○○二

毫克/公升

35.苯

○‧○○五

毫克/公升

36.對-二氯苯

○‧○七五

毫克/公升

37.1,1-二氯乙烯

○‧○○七

毫克/公升

38.安殺番

○‧○○三

毫克/公升

39.靈丹

○‧○○四

毫克/公升

40.丁基拉草

○‧○二

毫克/公升

41.2,4-地

○‧一

毫克/公升

42.巴拉刈

○‧○一

毫克/公升

43.納乃得

○‧○一

毫克/公升

44.加保扶

○‧○二

毫克/公升

45.滅必蝨

○‧○二

毫克/公升

46.達馬松

○‧○二

毫克/公升

47.大利松

○‧○二

毫克/公升

48.巴拉松

○‧○二

毫克/公升

49.一品松

○‧○○五

毫克/公升

50.亞素靈

○‧○一

毫克/公升

第七條  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自來水及簡易自來水之飲用水水源者,經檢驗其水質任一項目超過
      第五條最大限值時,主管機關應針對該項目每十五日至二十五日檢驗一次,並持續檢驗五次。
          依前項檢驗之六次算術平均值超過第五條所定最大限值時,即認定該水源之水質不符合本標
      準之規定。

第八條  本標準各水質項目之檢驗方法,由台湾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九條  主管機關辦理水源水質之檢驗,得委託合格之檢驗測定機構協助辦理。

第十條  本標準自1998年5月21日施行。


Tags:台湾 湾飲 飲用 用水 水水 水源 源水 水質 質標 標準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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