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在天津滨海新区举办“水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围绕国外立法与理论探讨、立法对策与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与理论探讨展开交流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提出,跨区域水资源司法保护机制亟待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十个海事法院分布在沿海和长江的十个重点区域,具有按流域、跨行政区域设置的特点,但海事法院只管辖海上以及通海可航水域的污染事件,不包括未通航的河流和内陆湖泊,如黄河、淮河、辽河等重要跨省市河流以及洞庭湖、鄱阳湖、太湖、巢湖、滇池、青海湖等大型湖泊发生的水污染事件。对于跨地区的江河、湖泊水污染纠纷,地方法院由于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不是管不了就是不愿管,实际上处于无司法保护的状态。此类纠纷目前主要依靠行政执法解决,尚无统一司法管辖的体制。由于行政执法的主体环保部门隶属于地方各级政府,在执法中客观上存在渠道不统一、执法标准不统一、程序规范不统一现象,跨区域水资源司法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已成为水资源环境保护的迫切要求。目前贵阳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分地方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法庭,集中管辖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湖泊发生的水资源纠纷案件,是有益的的探索和尝试。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万鄂湘说,只要有导致公益性环境和生态平衡危险或损害的行为,就应当有相应的机构负责追究,并提起诉讼。但是,由于水资源污染事故调查取证难度大、不易操作、排污损害结果的认定和评估制度不健全,即便是水污染的直接受害人也不愿或者很难通过司法途径行使自己的诉权,导致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数量不多,而对侵害公益性环境权益和破坏生态平衡的损害行为提起的诉讼则少至甚少,大量水资源环境污染侵权行为被放任,对国家和社会的环境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鉴于公众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水污染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尤为迫切。公民、环保团体和检察机关都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应当赋予检察机关优先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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